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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作者:中国外汇交易信息网 | 发布时间 :2025-02-07 | 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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