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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作者:中国外汇交易信息网 | 发布时间 :2025-02-14 | 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四年第3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8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122日起施行。

商务部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  张玉卓

税务总局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  朱鹤新

2024111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