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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作者:中国外汇交易信息网 | 发布时间 :2025-02-14 | 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6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