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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10年以上从业经验,且个人最近三个年度从事金融行业每年实际税前工资、薪金收入超过300万元。(二)金融紧缺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曾在知名创投、股权投资机构(最新年度中国早期投资排名前30强,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年度排名前100名)担任过投资部总经理、融资部总经理、风险部总经理或相当职级以上职务,投资业绩优秀、参与过项目成功获得IPO、有项目退出经验,且在本市股权投融资机构任职的人才;2. 拥有上交所、深交所董秘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曾在企业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在任期间成功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且在本市拟上市挂牌企业任职的人才;3. 金融行业5年以上从业经验,且个人最近三个年度从事金融行业每年实际税前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50万元。(三)金融专业技术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较强金融创新能力,做出重要创新和贡献,经济类、法律类、财务财会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海外归国人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位认证);2. 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或特许财富管理师(CWM)或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或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或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或保险精算师(FIA)或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职业资格证书;3. 在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职务或相关岗位,并在各自金融领域起骨干作用的业务及技术型人才。第五条 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紧缺人才、金融专业技术人才包含引进的人才和培育的人才。其中,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紧缺人才不含上级任命委派人员。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是指在本细则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1年内,从外地引进到昆山工作并与我市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培育的人才,是指在本细则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在我市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第七条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相关金融人才申报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紧缺人才时,机构投资总额的30%以上需投资于昆山本土企业。第八条 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的金融人才必须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记录。第三章 申报遴选第九条
金融行业10年以上从业经验,且个人最近三个年度从事金融行业每年实际税前工资、薪金收入超过300万元。
(二)金融紧缺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曾在知名创投、股权投资机构(最新年度中国早期投资排名前30强,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年度排名前100名)担任过投资部总经理、融资部总经理、风险部总经理或相当职级以上职务,投资业绩优秀、参与过项目成功获得IPO、有项目退出经验,且在本市股权投融资机构任职的人才;
2. 拥有上交所、深交所董秘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曾在企业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在任期间成功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且在本市拟上市挂牌企业任职的人才;
3. 金融行业5年以上从业经验,且个人最近三个年度从事金融行业每年实际税前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50万元。
(三)金融专业技术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较强金融创新能力,做出重要创新和贡献,经济类、法律类、财务财会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海外归国人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位认证);
2. 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或特许财富管理师(CWM)或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或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或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或保险精算师(FIA)或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职业资格证书;
3. 在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职务或相关岗位,并在各自金融领域起骨干作用的业务及技术型人才。
第五条 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紧缺人才、金融专业技术人才包含引进的人才和培育的人才。其中,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紧缺人才不含上级任命委派人员。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是指在本细则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1年内,从外地引进到昆山工作并与我市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培育的人才,是指在本细则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在我市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
第七条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相关金融人才申报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紧缺人才时,机构投资总额的30%以上需投资于昆山本土企业。
第八条 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的金融人才必须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报遴选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