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每年申报遴选一次。
第十条 申报材料须真实反映申报人情况,内容包括:
(一)《昆山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代码证照;
(三)劳动合同(协议);
(四)申报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荣誉等证明复印件;
(五)申报人在我市社保或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任职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人在昆工作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认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告:市金融办向社会公众公布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
(二)申请: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先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至所在区镇金融主管部门。
(三)初审:各区镇金融主管部门在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实个人纳税情况后,附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办。
(四)评审: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入选对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初选名单。
(五)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综合评价情况,由市金融办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重新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每年评定人数由市金融办在申报指南中确定公布。
第四章 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金融人才给予以下奖励扶持:
(一)金融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
(二)金融紧缺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资助和50万元安家补贴;
(三)金融专业技术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资助和1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四条 对培育的高层次金融人才给予以下奖励扶持:
(一)金融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
(二)金融紧缺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资助;
(三)金融专业技术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资助。
第五章 管理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获评的各类金融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对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奖励资助自评定当年起分5年等额拨付;安家补贴分5年发放,第一年拨付总额的40%,余额分4年等额拨付。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