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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备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完成股改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后备企业聘请证券机构或会所、律所进企进行上市尽调并签订顾问协议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局)
(四)对迁入的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迁入的上市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完成私有化退市,并成功境内上市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局)
(五)上市后备企业首发辅导备案的前一年或首发申请受理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挂牌后备企业挂牌交易的前一年至挂牌当年(最长不超过2年),每年按同比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对企业为上市而进行的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按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全额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局、财政局、税务局)
(六)有关部门对在审、辅导企业非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对涉及在审、辅导等拟上市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如无重大或紧急必要项目,可减少对企业检查、调研。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和有利发展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必要时可提请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商。(责任单位:金融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
本措施由晋江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完善相关政策条款与《晋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北交所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规〔2023〕2号)重叠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各条款责任单位,若因机构改革出现调整的,由承接其相关职能的单位为新的责任单位。
本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正式施行之日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
晋政规〔2023〕13号.pdf